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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报有批准吗

2022-11-04 08: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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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直接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划转手续。在后一种情况下,土地局只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划转,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应该告知当事人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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