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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作出或不具备制作条件的,三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认定;特大、重大事故20日内作出认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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