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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责任划分遵循职工无过错原则。对于工伤事故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的问题,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的责任原则,只要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六条,就不具有刻意性,都是属于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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