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①情况危险:生命垂危,或随时有生命危险②别无选择:来不及选择其他形式遗嘱。非紧急情况不能订立口头遗嘱,订立也无效。 2)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我国法律没有强调必须具备书面形式。 3)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有两种结果:①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死亡,口头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只要内容真实合法,予以保障执行②引起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解除,而且遗嘱人没有死亡,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不管是否另立了遗嘱,原来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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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去世前的口头遗嘱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是有效的: (1)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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