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那口头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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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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