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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法定批准权限是什么

2023-06-28 11: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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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28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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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征用土地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转变为国家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会受到的处罚有,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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