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体案情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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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建设单位就是业主单位。业主单位也称为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它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直接承包的,承包人或者个人和发包人为赔偿责任主体;总承包商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商和总承包商;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和承包人为赔偿责任主体;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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