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岗培训期间实际发放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为合法。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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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没有关于试用期工资的相关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支付工资。试用期内工资不能低于合同约定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能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劳动法规定,春节放假期间,工资照发。节假日和调休都是工资照发,节假日加班按三倍工资计算,调休的假期按两倍工资计算。春节属于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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