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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撤销

2022-12-08 19: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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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回复

专业分析:

行政诉讼撤销是简称“撤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在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自动要求撤回或取消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原告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也是原告放弃其诉讼请求的一种方式。可分为:(1)原告自动撤诉;(2)推定撤诉,即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3)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撤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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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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