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话,劳动者可以告知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工单位批准。同时你还可向用工单位主张补偿金,并要求退回所谓的工衣押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你可到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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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劳动者被要求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用人单位不退劳动押金,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方法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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