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应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由股东会决定,章程已规定的按章程办理,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如下条款: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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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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