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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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法定情形下,股东才能请求公司回购股票。主要情形有: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由于第七十四条不是强制性的,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回购股份的条件。公司将上述条件纳入公司章程的,回购股份的规定生效。公司回购的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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