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二)运营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配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驾驶员;(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四)运营中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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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1、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2、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3、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4、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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