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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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未续约的;劳动者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以及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的等条件。
单方面终止合同,必须遵循法定条件符合法定通知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一方延迟履行债务行为造成的其他债务;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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