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产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查封行为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经正式实施。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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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拟购买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被法院预查封后,房屋出卖人依法解除买卖合同的,可以申请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律师提示,该裁判规则存在适用的前提条件。就本案而言,法院审查了房屋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能理由,以及其解除合同时是否知晓存在预查封。这表明“防止恶意转移财产”仍然是重要的衡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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