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规定“判决确定之日”的,都是指的宣告缓刑。 比如,《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的“确定”,指的是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即,“判决确定之日”,实际上指的是判决生效之日。 2、规定“判决确定之日”,其目的是,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不再折抵缓刑期限,以区别于“判决执行之日”。 3、至于“判决书上的判决日期”,一般是指判决作出之日,也区别于判决书的“送达之日”或“宣告之日”。如果是一审判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有十日的上诉期,十日后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的判决才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如果不需要复核,则一经宣告即为生效,若须复核,一经最终复核宣告即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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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与抗诉的,一般情况下,判决生效之日即法定十日上诉期满后的第一日,法定十日上诉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也就是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一审判决缓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既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之日。
应该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确定的判决结果没有任何异议,也就是法院的判决结果经过独任审判员审理或合议庭评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下来并公开宣判,且过了上诉期或抗诉期,判决书已经生效,已有执行效力的情况下才可称为判决“确定”。因此,将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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