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即去掉,撤消,消除、销毁。“注销户口”,是指将原登记在册的户口消除、撤消。 按照户政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户口一经登记,不会轻易注销。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户口才会被公安户籍部门注销: 一是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 二是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三是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四是公民失踪超过一年仍查无下落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五是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 六是公民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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