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即去掉,撤消,消除、销毁。“注销户口”,是指将原登记在册的户口消除、撤消。 按照户政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户口一经登记,不会轻易注销。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户口才会被公安户籍部门注销: 一是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 二是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公民因私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三是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四是公民失踪超过一年仍查无下落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可以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五是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注销其非法登记的户口; 六是公民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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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户口转入军籍,以后就是一名军人了。军籍是一种身份、是一种档案。它只属于军人,换而言之,只有军人才拥有军籍。在我国,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官兵拥有军籍,退出现役后,军籍将被注销。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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