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复议,诉讼中劳动能力鉴定合法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是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次日起三个月内。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之后才可以提出申请,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已经超出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三个月)。所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之后,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也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有本质不同,主要区别如下:主体不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行为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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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前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劳动者能申请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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