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本条例所称的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前款规定的征信业务的法人。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一)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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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别的情况下,如果确认信用卡所拖欠的金额超过持卡人还款能力,持卡人依然有还款意愿,发卡的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付款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个性化分期还款的内容有专门的规定。
信用卡管理条例70条内容:确认信用卡所拖欠的金额超过持卡人还款能力;欠款余额;各期还款期金额;还款期间是否收取其费用;双方对分期付款偿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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