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是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通过对贪污客观行为的理解,可以认定为贪污罪与侵占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贪污罪中的侵吞行为,必然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却不一定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对构成贪污罪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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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认定贪污罪的条件如下: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立案:贪污五千元以上;贪污不足五千元,但存在贪污救灾、抢险、防洪、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募捐资金、赃款赃物、罚款、暂扣资金、手段恶劣并证据毁灭、赃物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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