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⑴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⑵在中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⑶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⑷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⑸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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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行为方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以下的客观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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