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投人有债务的应当返还。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前购房时也有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财产,剩余末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期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有证据证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基于双方协商,并为共同所有的是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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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自然没有分割的情形;如果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负担的债务,则应当进行分担。但此处的已经偿还债务概念上存在逻辑瑕疵。如果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债务进行了偿还,那么自然不存在可以分割的问题,如果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自财产作公证,势必不能举证该已偿还债务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因此对夫妻双方已经偿还的债务离婚时无分割之必要,清偿后债务归于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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