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获得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工伤死亡双重赔偿。 一、民事赔偿 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母亲属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支付5年; 3、死亡赔偿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赔偿20倍。 民事赔偿使用过错原则,受害者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者赔偿责任。 二、工伤赔偿 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2、母亲属于供养直系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30%按月支付直至死亡;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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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法律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主张了民事赔偿后依然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两者是不冲突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劳动者遭受工伤与第三者伤害竞合(含交通伤害)时,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和第三者侵权赔偿责任双重赔偿。即工伤保险和交通责任赔偿可以兼得。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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