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1)权属来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二、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程序:1、抵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2、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3、审核(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E.权属有争议的;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A.身份证明;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4、登记(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5、收费发证(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6、立卷归档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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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有: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庙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 (10)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
以下是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等公共事业的房地产;军队的房地产;有纠纷的房地产;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被法院或司法机关裁定冻结、扣押的房地产;国家计划拆迁的房地产;未经全体同意抵押的共有房地产;无地上建筑的农村集体土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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