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新建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中央空调、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新建住宅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示住宅小区内有关公用设施以及配套商业用房的噪声污染源以及防治情况;毗邻建筑物内有噪声源对住宅小区产生影响的,应当一并明示。既有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排放的噪声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公用设施所有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环保部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应当纳入文明小区测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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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超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算噪声扰民。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超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算噪声;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超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算噪声;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超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算噪声;工业区,超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算噪声;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超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算噪声。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 1、0类50分贝40分贝。 2、1类55分贝45分贝。 3、2类60分贝50分贝。 4、3类65分贝55分贝。 5、4类70分贝5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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