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子视为子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您们的房产虽登记在您的名下,但是属于您和您老公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您如果不签署协议,离婚的时候也不会判给您个人,还是按照出资份额分配。您如果签署协议,也就是让上述关系更明晰了而已。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前面您提及公公要求70%,后面您又说“承认他们家出资90万,并且和老公协议产权各占一半”这两种情况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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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子女离婚后房产分割具体如下: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1、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且写的是男方名字,房子就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话,离婚时候女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2、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的是女方名字,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情况除外。 3、登记在两人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的是夫妻两个人名字,则视为对对方50%产权的赠与行为,在没有其他约定或者公正的情况下,视为二人共同财产,房产分割时双方各占50%。 二、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1、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属于登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自己父母支付的房款证明,则可以要求对方以债权关系将部分放款返还。 2、登记在两人名下。在无事前约定及公证的情况下,视为二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各占50%或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有约定的按实际约定分割。 三、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1、离婚时还没有拿到房产证 买房的时候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两个人共同还款。虽然房子不断升值,但是一直没拿到房产证,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能先住着,有了房产证后再进行起诉。 2、房产证上有第三个人名字 如果房产证上不仅有夫妻双方名字,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这时房产又有不同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是在婚前购买的,且房产证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则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如果登记了双方名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自行协商分割。 如果是在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则只要一方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子女的,就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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