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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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要求为: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参保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在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不予从保险基金中支付,待所在单位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结算。 生育保险保障了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生活,优化了生育环境,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必要措施。
用人单位参保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后,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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