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作为管理人员,可以作为原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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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清算组只是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不能作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在公司法人清算期间但未注销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在,相关的诉讼活动,应当还是以公司法人名义来进行。公司如果有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由此可见,如果是作为被告,也是公司作为被告,不能直接以清算组作为被告,清算组只是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但如果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未依法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就因此遭受的损失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清算组只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不能作为被告。在公司清算期间,但在注销前,公司法人资格继续存在,相关诉讼活动仍应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如果公司已经设立了清算组,一般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则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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