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的评审。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其结果提交全体评审委员会议审议。每一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在征得评审委员本人同意后,指定一名评审委员为其主审人,一名或多名评审委员为其副主审人。评审委员依据各申报项目性质,分别按照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的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并由全体参会评审委员投票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时,须保证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并参加投票表决。(一)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1、环境技术创新程度2、项目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3、主要环保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4、总体环保技术水平5、已获经济效益及投入产出比6、社会效益、环境效益7、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8、转化、应用、推广程度9、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10、对推动环保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1、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2、工作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3、对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4、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和意义5、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程度6、已实现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7、环境科研项目投入规模及其效益8、发展前景及潜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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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二)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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