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乘务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不得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或者敞门运行;(二)起车、停车平稳,路况不平整时减速慢行,不得争道抢行;(三)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营运证》,佩戴《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四)开启电子报站设备和车载显示屏,电子报站设备发生故障时,进行口语报站;(五)不得吸烟、聊天、使用手机;(六)不得载客加油、加气;(七)执行免费、优惠乘车规定;(八)备有付费凭据;(九)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十)冬季室外温度低于零下10℃时开启暖风设施,夏季室外温度高于零上26℃时,空调车辆开启空调设施;(十一)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属于末车的,即时通知所在公交企业安排其他车辆继续营运;(十二)维护车辆、船只内秩序,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轮渡船驾驶员、水手等应当遵守本条前款(一)、(五)、(七)、(九)、(十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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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规则,服从交警管理,服从单位安排和指挥。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交通部门规定的行车证件,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认真执行三查制度(出车前检查、行驶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或及时汇报,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开赌气车、英雄车、麻痹车和超速行驶。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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