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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总公司债务纠纷,起诉被告主体资格有误,是否属于自诉案件

2022-02-24 09: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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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4 回复

专业分析:

本案的重点要看被告与你说的总公司之间是分总公司的关系,还是母子公司的关系。 如果是分总公司的关系,分公司不具有完全的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的债务本来就应该有总公司来承担。在起诉被告的时候就不对,而应该起诉总公司。 如果是母子公司的关系,那么母公司在债权债务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就申请子公司注销,显然有逃避债务的嫌疑,而且是在子公司正在诉讼的过程中注销子公司,逃避债务的恶意十分明显。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母公司承担。 在目前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告主体资格已经不存,诉讼无法进行,法院应该会终结诉讼。作为诉讼的原告应该另诉告母公司。 如有进详细情况,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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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分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尽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可以独立进行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符合的民事活动,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参与诉讼。”

唐晓峰律师

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

分公司债务可以起诉总公司。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承担。债务人起诉总公司的,可以将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分公司履行债务,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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