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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在学生放学路上疏于防范,未保障学生安全有序放学,造成拥挤致学生损伤的,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如下: 1、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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