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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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以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按照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照发工资。并且,用人单位无论是否购买生育保险,生产期妇女都可以享受带薪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以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而且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照发工资,单位有缴纳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享有的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支付。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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