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此处规定的流产应该是指有合法婚姻的流产,如果是未婚先孕流产的,从法理来讲,为了保障怀孕流产的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来恢复身体健康,毕竟,人的身体健康权才是第一位的。因此,流产假本身不应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女职工有怀孕流产的事实存在,不论其是已婚还是未婚,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女职工足够的流产假时间,确保女职工能顺利恢复身体健康。因此,单位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流产假申请。但是流产假期间,不应该支付劳动报酬。但这个问题,在深圳司法实践是这么操作的:深圳《2011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八条规定:女员工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提供医疗证明(或医嘱),证明其需停工休息的,可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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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以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而且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要照发工资,单位有缴纳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享有的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支付。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自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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