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和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特别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三)在轨道交通线路上擅自铺设平、立交道口;(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五)焚烧秸秆、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物品;(七)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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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勿携带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如特殊职能部门人员,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2、请勿携带爆炸物品类,如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等。 3、请勿携带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等。 4、请勿携带以下易燃易爆物品,如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等。 5、请勿携带剧毒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性、危险性物品。如氰化物、砒霜、硒粉、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等。 6、请勿携带以下危害列车运行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活动物等。 7、限量携带的物品。如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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