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和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二)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特别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三)在轨道交通线路上擅自铺设平、立交道口;(四)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五)焚烧秸秆、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六)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化学物品;(七)其他危害、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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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明确禁止在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不得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不得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不得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不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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