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在子女婚前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是最好理解的,就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如果婚后父母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3、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 如果婚后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5、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如果双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7、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如果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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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买结婚用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买房父母出资贷款的房产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如果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产权登记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的,则房产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支付首付的,则房产认定为夫妻共有。 三、如果父母仅支付了部分首付,剩余部分由夫妻双方双方共同出资,且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则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无法证明共同出资的,则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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