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颁布施行)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应该是属于非法同居,不是合法夫妻,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可以尽心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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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如下: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亲患有严重疾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两岁以上的孩子,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亲密关系等;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离婚时,监护权的归属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原则与条件进行处理。哺乳期后的子女,相关部门应根据子女的权益具体情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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