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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结婚的,双方只是同居关系,可以协议或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子女抚养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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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并衡量双方抚养条件来综合判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对于孩子双方父母都是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的,不抚养孩子一方是要支付抚养费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还是要看具体情况
1、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同时应根据父母双方所具备的抚养条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综合考虑。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内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哺乳期内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哺乳期后的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7、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8、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9、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10、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1、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观点,那就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说非法同居生下的小孩就应该由哪一方来抚养,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亲生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内容可以包括抚养方式、抚养费额度、抚养费支付方式等,其实也就是跟谁一起生活、由谁来给抚养费、抚养费是一次性给还是按月给。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通常人民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母方的依赖减少,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3)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无论如何,对于孩子抚养的问题,我们建议最好还是由双方协商解决,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可能是协商过程中的难题,对于抚养费计算没有头绪的话,建议可以找个同居子女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必要时还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起诉,争取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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