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注意: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注意:主要是指因拆迁等原因进行户籍冻结的情况);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注意:擅自搭建造成不能转让的情况比较多,只有在拆除搭建后才能转让);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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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有: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单元)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款的,比如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等等。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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