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针对如何申请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动仲裁后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