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赠与公证的注意事项 房产赠与公证就是公民将属于本人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一是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二是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三是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第192条规定了受赠人可以进行撤销的几种情况: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特别提醒,办理房产赠与必须慎重。 如果要办理“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房产赠与公证申请表。并须提供下列证件: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人的房产所有权证原件; 3.赠与人必须提供赠与书或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书和赠与合同必须详列赠与人和受赠人是何种关系以及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赠与物等。赠与物要写的具体明确。如应写明坐落、结构、面积、产权证登记号码等; 4.赠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赠与房产的声明书; 5.受赠人不满法定年龄的,应当由受赠人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其办理; 6.公证员要求与其相关并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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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赠与房屋公证后如果赠与方反悔的,反悔是没用的,已经被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受赠人可以要求给付房屋,但出现法定撤销的情形除外。除此之外,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也是不能撤销的。
有用。房产证上为当事人加名后,该房产就属夫妻共有财产。对房产的共有方式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如果加名时不注明共有份额时,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各占一半,当事人所占份额相当于男方赠与给女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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