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会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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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规定如下:双方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方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工资福利。被派遣方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政治权利。被派遣方有权参加工会;派遣单位的义务。包括对派遣合同的告知义务,支付工资的义务;用工单位的义务。包括告知报酬、支付奖金等。
劳务派遣有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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