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补助费,救济费等款项。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北京市财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规定,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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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对于因工死亡的,赔偿金较多,包括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丧葬费等。对于非因工死亡的,由劳动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费,这一数额是企业工人平均工资两个月为基准支付,只有死者尚需供养的直系亲属能够获得死亡抚恤金,为死者工资的6-12月为基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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