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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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无钱还债且无财产的,债权人能够向法院起诉并在胜诉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若发现债务人确实无钱归还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一般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遇到欠钱不还的人,当事人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和起诉状副本、有关的证据材料去法院告。如果有借款合同的,则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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