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取得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虽然对于此种情形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很大,但笔者认为,确定同财产不仅要看它产生的时间,还要考察其与原权利的关系。婚前个人权利与其它权利一样,都是经济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利益已在婚前产生,其在婚后改变为有形财产或另一种权利,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其本质并未改变,因而仍然是个人财产。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对此提供了的益的启示,按其规定,因结婚前之个人权利而取得之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第1584条)。其第1585条具体列举出以下几种情形:(1)因对在上述日期(结婚日)前已存在但在该日期后分割之末清算财产拥有权利而取得之财产;(2)取得时效所根据之占有在上述日期前已开始者,透过此时效之完成而取得之财产:(3)在上述日期前以保留所有权之买卖形式买入之财产;(4)优先权所根据之状况在上述日期前已存在者,透过行使此权利而取得之财产。因此,此得情形下,房屋应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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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不属于共同财产。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财产:婚前财产;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夫妻财产;专用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结婚前全额付款购买的房子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彼此共同出资购买,且登记两人名字,只能是彼此财产,最终都会按房屋所有权市场份额来切分;结婚前一方付款首付,且只登记在自身户下,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那一同还贷的那一部分就是属于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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