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l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依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经过当事人的申请,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传唤被告。另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些规定的制定,都是为了保证法院诉讼程序的正当完成和公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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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失踪的标准判决: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法院判决离婚;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离婚判决缺席;落不明不满两年,缺席裁判时将慎重考虑缺席裁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传。
夫妻一方失踪,一方想要申请离婚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法院会发出公告,公告期满之后,对方还未出现的,法院会宣告其失踪,此时再向法院申请离婚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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