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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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625px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375px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 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九级的,可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劳动关系中止的,还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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