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土地、建设交通、地震、民防、消防、绿化、教育、卫生等部门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广场、绿地、操场、公园、体育场 (馆)、大型停车场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统一的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市和区、县民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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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食品、药品当物资储备库。要有供水设施,生活水达到国家标准。要有排污系统及垃圾集中存放点。要有供电设施。要保证应急避难场所的照明需求。要有通讯设施。无线信号要覆盖应急场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附近、门口等要有指引标志。指挥场所可利用平时的管理房,不用建设专门的指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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